案情介绍:
2014年10月12日,徐某驾驶重型货车沿浙江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单位门口路段左转弯时,与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,导致小型客车的乘坐人张某受伤。。受伤者张某为南京人,是小型客车单位的客户,到浙江出差。事故责任认定,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两车辆均为单位车辆,且均承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
事故发生后,导致伤者张某12根肋骨骨折,车辆单位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,后续包括保险公司的几方对最终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
案情分析:
张某伤情稳定后,找到刘宇律师,刘宇律师建议在起诉之前,先在南京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、营养期、误工期的相关鉴定,鉴定为八级伤残。由于浙江省赔偿标准高于江苏省,刘宇律师按照浙江省标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赔偿数额计算,向两车辆驾驶员、两车辆的单位及重型货车的某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。
两单位均认可驾驶员为职务行为,但重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认为伤者为11根肋骨骨折,没有12根,应为九级伤残,不认同南京的司法鉴定报告。张某当时对此不理解,认为我方做的司法鉴定,对方的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不认。刘宇律师对张某的疑惑进行了耐心的解释,告诉张某这是对方的权利,客观事实是12根肋骨骨折,保险公司要求重新做鉴定,对我们的诉讼请求数额不会有影响,鉴定结果仍是原结果,保险公司是要承担不利责任的。张某就此打消了疑虑,在浙江积极配合做了二次鉴定,最终鉴定结果与南京一致。
由于此案跨度时间长,进行了多次开庭,刘宇律师根据每年度相应标准的上浮,在最后一次庭审中,又以新的年度赔偿标准对赔偿款请求数额进行了上浮调整,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张某的利益。
张某对此表示非常满意。
审判结果:
淅江省某市法院审理了此案,在法院前期调解无效的情况下,刘宇律师在赔偿各项目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,最终判决被告各方赔付张某29.89万元。
律师箴言:
遇到事情不要慌张,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报告,不代表最终法律不认可,充分积极应对,只要事实属实又有充分证据,最终一定会得到法律的认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