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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合同纠纷】储户银行卡遭盗刷189万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
来源:刘宇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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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人民网

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,刘随后起诉了开户,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,由分行赔偿全部损失。

5日上午,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近期的典型案例,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案就是其中之一。据了解,刘先生于2010年7月4日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,并存入195万元,7月14日,他发现银行卡仅剩5万多元。刘先生立即报警,经公安机关侦查,刘先生所持的银行卡被他人非法复制,于7月13日在境外一次性消费了189万余元。刘先生随后起诉分行要求赔偿损失。2012年,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分行需承担70%的责任,支付一百多万元的赔偿,双方均不服判决,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
2014年6月,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,最后判决分行履行约定合同,向刘先生付189万元存款和利息。法院认为,刘先生办理了银行卡,并与分行签订了合同,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,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。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,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,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,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,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。

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余波说,储户办理了银行卡,银行负有保证储户信息不被他人窃取、复制的义务,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,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,银行理应承担责任。余波表示,通报此典型案例的意义在于,以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、标杆,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,同时也提醒储户要保护好个人信息,希望银行有所警惕,提高防范意识和安全技术等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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